400-123-4567

进出口贸易活三亿体育动汇总十篇发布日期:2024-08-21 08:55:16 浏览次数:

  三亿体育官方网站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进出口贸易活动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三亿体育,随着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对外贸易快速增长,以国家为主体的国际贸易活动日益频繁,使各个国家经济之间的依赖程度不断加强,使各国关系也越来越密切.在文章《中国对外贸易依存度偏高的因素分析与对策建议》中作者给出了我国07年的对外贸易依存度,其值高达66.82%,文章作者对其给出了一定的分析.

  衡量一国或地区对外开放程度的指标是对外贸易依存度和外资利用度。其中,对外贸易依存度即进出口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它具体又可以分为出口依存度(出口贸易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进口依存度(进口贸易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有以上定义可知对外贸易依存度的计算公式为:对外贸易依存度=进出口贸易总额/国内生产总值×100%;进口贸易依存度=进口贸易总额/国内生产总值×100%;出口贸易依存度=出口贸易总额/国内生产总值×100%。以上三个定义之间的关系为:对外贸易依存度=进口贸易依存度+出口贸易依存度。

  根据所得数据,我们可以很容易地看出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依存度整体上是增长的(因为2008年的金融危机导致2008年和2009年的贸易依存度下降,到2010年贸易依存度又开始回升),而且增长速度很快,到2011年和2012年时又稍微有一点下降。如此之高的对外贸易依存度,能说明对外贸易在我国经济活动中占主导地位吗?

  外贸依存度在一定意义上代表了一个国家的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联系程度和相互依赖程度,但同时也要看到,它只是两个数的比值。对外贸易“依存”度并不等同于国民经济对外贸的“依赖”度,更不等于风险度,没有国际组织或国家认为该比率越高,国家依赖越大,外部风险越大,反倒是封闭经济体的风险更大。同时,对外贸易依存度的计算方法本身有一定缺陷,即分母是增加值,而分子是交易额。

  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统计对外贸易创造的,我们应该明确对外贸易额不等于对外贸易所创造的,那么如何去定义和计算对外贸易依存度才能使其合理反映一个国家对外贸的依赖程度呢?对此,王勋涛提出另外一种对外贸易依存度的定义。对外贸易依存度=对外贸易总额/经济活动总额×100%。其中:经济活动总额=总产出额+进口总额。这一关系式是用对外贸易总额在经济活动中所占比重来反映我国经济对外贸的依赖程度。现我们要用2.1给出的定义来计算贸易依存度,由上文的定义可知,只要知道总产出额的货币形式,便可知经济活动总额。

  为了准确地分析我国对外贸易依存度,必须从影响对外贸易依存度的因素入手,建立多元统计回归模型并对其进行分析。

  影响对外贸易依存度的基本因素有:经济规模(即GDP的大小)、经济发展战略以及由此导致的对外开放程度、国民收入的构成、汇率水平的影响以及人口数。

  接下来,我就从经济规模、对外贸易总额以及人口数这三方面对对外贸易依存度的影响来分析。

  通过观察图1,我们可以看出外贸依存度对、对外贸易总额和人口总数存在线 对外贸易依存度与GDP、对外贸易总额、人口总数的散点图

  通过上面的讨论,我们应该认识到现行对外贸易依存度并不能完全反映我国经济对外贸的依赖程度.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外贸依存度在不断上升,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加入世贸组织的结果,随着外贸依存度的不断提高,国际金融波动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也不断加深,比如:2008年的金融危机对我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是2009年我国采取了一些有利的外贸政策以后,我国经济逐渐恢复正常.这说明:即使在金融危机影响下,也能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国民经济持续稳定。

  从长期看,为了利用好对外贸易依存度这把双刃剑,减缓国际经济波动可能对中国经济造成的影响,应稳定中国的外贸依存度.目前的首要任务就是积极扩大内需,将中国的工业制成品的出口建立在满足国内需要的基础上.中国的国内市场容量潜力巨大,这正是很多外商看好中国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在中国和其他国家贸易摩擦逐渐增多的情况之下,扩大内需不失为促进经济增长,稳定对外贸易依存度的良方。

  RCEP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egionalCom-prehensiveEconomicPartnership,RCEP),是东盟10国邀请中国、日本、韩国、印度、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共同参加的自由贸易协定,目标是在目前东盟与上述6国建立的5个自由贸易协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削减壁垒,扩大货物和服务贸易,促进区域内投资及其他经济技术合作,建设成多领域、高质量和互惠的自由贸易区。作为成员国的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和中国,都是畜牧业生产大国,RCEP的建立将极大促进区域内畜产品贸易自由化,这将会导致中国畜产品出口竞争加剧,也会带来畜产品进口的增加。近年来中国畜产品进口规模不断扩大,无论是增速还是进口总量,均远超畜产品出口,由此畜产品贸易逆差问题日益严重。RCEP协议一旦达成,将对中国畜产品贸易逆差产生深远的影响。就现有研究来看,多局限于单一自贸区对单个畜产品贸易的影响,且对RCEP的研究以定性描述和定量的经济效应分析居多[1-4],关于RCEP对中国畜产品贸易影响的研究缺乏。在RCEP谈判不断取得进展的情况下,有必要全面总结中国畜产品贸易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定量分析RCEP的建立对中国主要畜产品贸易带来的影响。

  RCEP的概念最早在2011年2月东盟经济部长会议上提出,2012年东盟与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印度等国领导人共同宣布开始RCEP谈判,标志着RCEP建设正式启动。2013年5月在文莱开始了第1轮RCEP谈判,从2014年4月第4轮谈判到2016年8月第14轮谈判,各方围绕RCEP的货物、服务、技术、知识产权、竞争、经济技术合作等一系列议题展开磋商,深入谈论了货物、服务和技术的市场准入问题,并取得了一定进展。2016年10月RCEP第15轮谈判在中国举行,各方完成了经济技术合作章节内容的磋商,这是RCEP完成的第1个章节谈判。2016年12月第16轮谈判在印度尼西亚结束,与会16国代表就中小企业章节达成一致,并在竞争政策章节谈判取得了较大进展。鉴于RCEP由16个成员国构成,中国畜产品贸易不仅涉及了畜产品自身多个种类,还与畜产品相关的其他农产品及工业产品密切相关,局部均2002年的28.51亿美元迅速攀升到2011年的64.16亿美元,增长了125%;近几年来,畜产品出口仍保持较高的增速,但是受到全球贸易增速放缓的影响,2015年畜产品出口了62.71亿美元,与2014年相比减少了13.7%。2.1.

  中国畜产品进口总体保持了较高的增速,先后经历3个阶段。由图1可见,第一阶段为平稳增长时期,从1992年的8.87亿美元增加到1998年的12.98亿美元,年均增长率为6.6%;第2阶段为较快增长时期,从1999年的18.35亿美元增长到2008年的77.22亿美元,年均增长率为17.3%;第3阶段为高速增长时期,畜产品进口额从2009年的65.9亿美元增长到2014年的206.03亿美元,年均增长率达25.4%。2015年受世界经济总体影响,中国畜产品进口有所下降,进口额达178.47亿美元。2.2中国畜产品贸易结构2.2.1中国畜产品出口结构20世纪90年代,中国主要出口肉类、活动物、羊毛及丝和其他动物产品,形成了四分天下的格局。经过10年的发展,畜产品出口结构开始出现分化,肉类产品出口比重上升,活动物和羊毛及丝类产品出口比重下降。近年来,畜产品出口结构有了新的变化,其他动物产品的比重接近三成(表1),2015年其他动物产品出口比2014年略微下滑,但仍然达到28%。羊毛及丝类产品的比重继续下降,占据7%的出口份额;肉类产品出口仍居于畜产品出口额的第一位,2015年占据44%的出口比重。活动物、禽蛋蜂蜜、奶产品、油脂和生毛皮所占的出口份额较小。2.2.2中国畜产品进口结构由表2可知,早期畜产品进口量较大的依次是羊毛及丝、生毛皮、奶产品和肉类产品。2001年中国畜产品进口逐渐显现出衡模型无法进行有效的分析,因此需要采用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全球贸易分析模型(GlobalTradeAnalysisProject,GTAP)是国际贸易研究领域中最为著名的一般可计算均衡模型,本文采用GTAP模型来研究RCEP对中国畜产品贸易的影响。GTAP模型由美国普渡大学开发,目前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政策模拟。GTAP模型将全球划分为多个国家和地区,每个地区是一个一般均衡的子模型,各地区通过国际贸易密切相关。任何一国的贸易政策改变会导致其他各国各部门的相关变量发生变化,直到整个系统再次实现一般均衡。该模型假设消费者和生产者具有理性,完全市场竞争,规模报酬不变,产品和要素市场出清。GTAP模型设定5种生产要素、3个经济主体和2个国际部门,借助于GTAP数据库,定量分析一项或多项新政策变化对多国多部门所造成的影响。在生产方面,GTAP采用3层嵌入结构,利用固定替代弹性函数和里昂剔夫函数,对进口中间品、国产中间品和5种生产要素进行生产;在消费方面,私人家庭采用固定差异弹性效用函数,政府支出采用柯布-道格拉斯效用函数;在运输方面,国际运输部门的货运需求取决于货物到岸价与离案价的差额;政府的干预既包括补贴也包括征税[5]。2中国畜产品贸易现状按照《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制度》(HS编码)1992版本,将畜产品分为8个种类:活动物(HS01)、肉类(HS02和HS1601-1602)、奶产品(HS0401-0406)、禽蛋蜂蜜(HS0407-0410)、其他动物产品(HS0502-0507、HS0510-0511)、生毛皮(HS4101-4103、HS4301)和羊毛及丝(HS5001-5003、HS5101-5103)。2.1中国畜产品贸易的规模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中国畜产品进出口总额获得了大幅度增长,从1992年的29.99亿美元增至2001年的57.4亿美元,入世后中国畜产品进出口总额进入快速增长期,2010年达147.71亿美元,近年来中国畜产品进出口总额跃进200亿美元大关,2015年达241.18亿美元。2.1.1畜产品出口规模加入WTO前,畜产品出口处于缓慢增长状态,由图1可见,由1992年的21.12亿美元增加到2001年的29.56亿美元;中国成功加入WTO后,畜产品出口迎来了高速增长,由资料来源:根据UnComtrade数据库,整理得出图11992—2015中国畜产品进出口规模变化进出口总额进口额出口额122014进出口额,亿美元年三分天下的格局,羊毛及丝类产品的比重开始下滑,生毛皮和肉类比重开始上升。近年来中国畜产品进口结构再次发生较大变化,肉类产品进口长期稳居第一位,2015年肉类产品的进口比重达到37%,生毛皮和羊毛及丝类产品分别占进口总额的22%和15%。奶产品进口比重近年来不断上升,2015年超过羊毛及丝类产品位居第3位。2.3中国畜产品贸易逆差由图2可见,中国畜产品在入世前基本处于顺差状态,1996年贸易顺差达到了17.53亿美元,之后逐年递减。入世后,中国畜产品贸易开始转为逆差,从2002年的0.16亿美元逐渐扩大到2014年的133.34亿美元。2015年中国进口了178.47亿美元,出口了62.7亿美元畜产品。表面上来看,畜产品的贸易逆差是由于畜产品的出口增速和进口增速差异导致,中国畜产品出口的年均增长率为4.8%,而畜产品进口的年均增长率达到了13.9%;深层次原因是贸易自由化不断深入带来的全球畜产品比较优势发挥作用。2.4中国与RCEP成员国的畜产品贸易情况中国与RCEP其他15个成员国的畜产品贸易量非常大,2015年中国向上述成员国出口了22.41亿美元的畜产品,占当年中国畜产品出口总额的35.74%;中国进口了72.71亿美元,占当年中国畜产品进口总额的40.74%。中国主要从RCEP贸易伙伴进口奶产品、羊毛及肉类产品,向其出口加工肉制品、其他动物产品等畜产品。在RCEP成员国中,新西兰和澳大利亚是中国畜产品的主要进口来源地,日本和印度是中国畜产品出口的主要目的地。鉴于RCEP多个成员国是中国重要的畜产品贸易伙伴,有必要预测分析这一自贸协定的建立对中国畜产品贸易的影响。

  3.1数据筛选本文基于RunGTAP3.59软件和升级的GTAP9数据库进行计算,根据研究需要将GTAP9数据库原有的140个国家重新划分为10个新地区:中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日本、韩国、东盟、美国、欧盟和其他国家。根据研究目标和相关畜产品的定义,将原有的57个部门分类,重新划分为7个部门:活动物、奶产品、动物肉类、羊毛及丝、其他动物产品、其他农产品和非农产品(表3)。3.2情景方案设计标准的GTAP模型是比较静态分析模型,本文采取Walmsley递推动态方法,将GTAP9数据库进行动态升级到2018年[6-7]。政策情景设定如下:在中国-新西兰自贸区贸易效应已经显现,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和中国-韩国自贸区成立时间短、减税效果有限的条件下,假设2018年RCEP协议正式生效,16个成员国的双边进口关税为零,各自对区域外国家的关税壁垒维持原状。3.3模拟结果分析RCEP的建立会促进中国畜产品的进口,由表4可见,羊毛及丝产品进口增长最快,增长了45.12%,由于新西兰已经和中国达成自贸区并早已显现出贸易效果,在贸易转移和贸易创造效应共同作用下,澳大利亚对中国的羊毛出口增长起了很大的作用。进口关税减免促进了奶产品进口,奶产品进口增长了13%,中国从澳大利亚、韩国、日本的奶产品进口量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动物肉类进口提升了7.18%,进口增幅较明显,增幅主要来源于印度、澳大利亚及新西兰的进口。其他动物产品及活动物进口增幅较小,这和中国进口量较小、自身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密切相关。贸易的自由化同样带动了中国畜产品的出口,中国羊毛及丝产品的出口增长了66.34%,增长主要来源于对印度蚕丝出口的增加,中印蚕丝贸易量巨大,关税的减免进一步促进了中国蚕丝出口的增长。动物肉类出口增长了18.97%,这和中国禽肉的比较优势密切相关,贸易自由化促进了中国禽肉在亚洲市场的占有率,尤其对日本出口的增加明显。奶产品和其他动物产品的出口增长较为缓慢,活动物出口因竞争加剧有所减少。由于中国畜产品出口金额与进口金额差距较大,RCEP建立后会进一步加剧中国畜产品贸易逆差。由表5可见,畜产品贸易逆差整体增加了35.87亿美元,其中羊毛及丝产品的贸易逆差会增加25.53亿美元,中国羊毛贸易逆差近年来呈逐渐加大的趋势,RCEP成员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印度的羊毛在价格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因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细羊毛品质较高,贸易自由化对中国羊毛产业带来的冲击将长期存在。奶产品的贸易逆差将增加4.73亿美元,RCEP区域内中国和印度虽然是奶产品生产大国,却不是贸易大国,两国奶产品主要立足于自给自足,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奶产品比较优势明显,贸易自由化对中国奶产品贸易的影响较大。活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贸易逆差金额增加相对较小,这和中国两类产品的贸易量较小有关。动物肉类产品贸易逆差仅增加0.63亿美元,贸易自由化尽管会带来牛肉和羊肉进口的增加,但多数RCEP国家主要集中于亚洲地区,中国禽肉出口具有较强的竞争力,禽肉出口金额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牛羊肉进口金额。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活动不断发展壮大,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贸易大国。近些年随着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的崛起,我国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活动结算中的风险与日剧增。其中贸易结算是国际贸易的连接点,倘若结算环节出了问题,将导致整个贸易进程不能继续。为此,本文立足中国国际贸易发展的现状,对我国贸易结算中的风险与对策进行分析。以期更好地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十分迅猛,特别是2001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对外贸易活动增长速度很快,一跃成为全球第二大贸易大国。我国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的业务合作也越来越密切。但是在合作的背后,存在着各种贸易摩擦,我国已经成为贸易活动中的主要受害国之一,比如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采取措施使贸易摩擦一步步升级,其中就有对结算方式的刻意限制,严重制约中国的出口,给中国带来巨大损失,也使中国商人对国际贸易的信心大大减弱。

  国际贸易是国与国之间的活动,涉及的范围十分广,国际贸易结算中存在不少的风险与漏洞,本文对其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信用证是现代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频繁使用。因为在交易中存在较大违约风险时,信用证是支付交易成本最低的结算方式;然而当违约风险较少时,使用信用证结算则会增加交易成本。在国际贸易实务中,除了增加了贸易的结算成本,而且还有信用证结算本身的缺陷,其缺陷在于,信用证业务的实际效用偏重于促使进口方履行付款责任,而对出口方提供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单据的约束力比较小。这就有可能产生买方违约的行为,买方在自己握有较多贸易主动权的情况下,必然会从众多贸易结算方式中,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结算方式,从而给卖方在资金收回方面产生一定的风险。

  托收是在出口方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出口方银行通过他在进口方的分行或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的风险主要在于进口商在出口商的货物出港后,提出降价,这对出口商是十分不利的,倘若双方交易不能持续下去,那么出口商只能转卖他人或者把货运回,有些时候会给出口商带来极大的损失。有时货物已经到达目的地,进口商就是不赎单,结果造成了大批的滞港费、仓储费等。出口商不但没有收到货款反而无辜受到损失。

  直接汇款是日常生活中最为直接的交割方式,这种结算方式的交易基础与银行完全无关,是一种完全的商业信用。直接汇款在外贸交易中虽然经历的程序简洁,但在汇款方式上过于固化,且受到汇率的影响,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主流,倘若某国经济发生动荡,势必影响和、汇率的大规模变动,对交易带来潜在的威胁和风险。这是不太值得提倡的一种交易结算方式。

  赊销是进口商与出口商之间的一种付一款安排。与预付货款相反,赊销是进口商尚未付款就可以提取货物,途径是出口商在装运货物后直接把运输单据寄交进口商。也就是说出口商在未获得付款或付款承诺之前就失去对货物所有权的控制。

  对外贸易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的自信十分重要。当前进出口商或多或少的财务问题以及信用问题。为此,有必要从要全方位、深层次、多渠道对进出口商的综合经济情况和综合商业形象进行调查。其内容包括进出口商的工商注册情况、财务状况、公司结构、管理人员情况、历史重大交易额、法庭诉讼纪录以及专业信用评估机构对该公司的信用等级评估等等。通过资信调查,加强对进出口商的自信认证体系建设。

  供货商可要求将转让信用证改变为背对背信用证,必要时可在付款期限上做出让步,因为背对背信用证对供货商有利,其在提交相符单据后即可得到背对背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此外,可要求转让行加保,明确其凭相符单据付款的独立的付款责任。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口商存在着得不到或延迟获得货物的风险,故进口方也应加强风险的防范,确保装运的是合同所订的货物进口商可以请独立的有专业声望的检验公司实施装船预检、监造和监装,签发装船证明等,这是防止国际商贸活动中出口商进行诈骗的有效方法。进口方收到银行转来的各种单据后,要由有经验的人员对单据的真伪进行鉴别,以降低出口商伪造单据的风险。如有可疑之处,应致电伦敦国际海事局核实,单据核查属实后再付款,否则应立即通知银行,冻结资金,拒绝付款。

  比如说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这是一种信用证交易和托收交易同时使用的结算方式。即一笔交易同时使用两种不同结算方式,即一部分金额做信用证,另一部分金额做托收。例如,一部分货款由进口商开立信用证,其余部分金额由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连同信用证项下的装船单据,一并委托议付行通过开证行向进口商托收。信用证货款和托收货款可分别开立汇票,全套装船单据附于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托收项下的汇票做成光票。为了安全收汇,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在信用证条款中规定,开证行必须在托收的光票收款后,方可交单。

  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不论采用何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最基本需要关心的就是资信问题,只有交易双方都具备良好信誉,贸易才能顺利进行。当采用某种结算方式后,应及时考虑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尽可能采取相应措施来规避风险,只有这样,才能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主动位置,在保护好自身利益的同时,从贸易中获利。

  [1]田运银,夏瑞林.当心某些信用证外表下隐藏着出口风险[J].对外经贸实务,2004(07).

  汇率是一国货币单位兑换他国货币单位的比率,是一个国家进行国际经济活动时最重要的综合性价格指标,在国际金融和国际贸易活动中执行着价格转换职能。它的变动对一国对外贸易的平衡与国内经济活动的波动都具有深刻的影响。因此,许多国家通过调整汇率达到平衡对外贸易收支的目的。

  对于国际贸易来说,汇率执行着重要的价格转换职能。借助汇率转换,不同货币价格之间的比较和联系得以实现。因此,汇率变动对于贸易流量具有重要的影响。一般认为,当汇率发生变动时,以外币表示的出口价格和以本币表示的进口价格随之变动。这样,进出口价格的变动引起需求变动,进一步表现为进口和出口的变动以及贸易收支的变动,而贸易收支的变动方向取决于汇率的变动方向。具体来说,当本币升值时,出口外币价格上升,进口本币价格下降,引起出口下降和进口的增加,并导致贸易收支恶化;当本币贬值时,情况正好相反。这样的观点是对汇率变动的贸易收支效应最为直观的解释,也是一些贸易逆差经济体求助于货币贬值行为的根本原因。但是,现实情况并非如此简单。一些经济体在货币贬值之后,进出口贸易按预期的方向变化,并有效的改善了贸易收支;而另一些经济体的货币贬值行动却看不到进出口贸易流量的有利或明显变化,甚至不仅没有达到改善贸易收支的目的,反而使贸易收支陷入更加恶化的境地。这种现象同上述解释形成了直接的冲突。

  在汇率变动理论发展的过程中,从最初的供求弹性引出来的弹性分析法到吸收分析法,再到后来的货币分析法,都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说明。

  从运动方向看,汇率变动表现为升值和贬值两种形式。笔者将以贬值为例做出说明。简单的说,如果不考虑国民收入的变动,则货币贬值对贸易流量的影响取决于支出转换效果,货币贬值可改善贸易收支的条件是进出口需求弹性之和大于1,即马歇尔-勒纳条件;如果考虑到国民收入的变动,则货币贬值对贸易流量的影响取决于支出转换效果和支出改变效果的比较,货币贬值可以改善贸易收支的条件是货币贬值引起的自主性贸易余额的改善超过因国民收入增加而带来的进口增加幅度,被称为劳森-梅茨勒效应;如果考虑到货币贬值的时滞问题,因汇率变动引导金融资产价格变动可在瞬间完成,而其引导的全球贸易和国民收入变动相对迟缓,故货币贬值可能导致贸易支出在短暂恶化后再逐步改善,形成J曲线效应。而在货币论的框架内,汇率变动先是带来货币需求的变动,然后与货币供给对比形成差额,进而影响国际贸易流量。

  从根本上说,开放经济条件下贸易结构变动取决于经济体内部各种贸易产业或贸易产品的产出结构变动,在产出水平受制于贸易竞争力的状况下,贸易竞争力变化就成为推动贸易结构调整的根本力量。如果汇率变动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经济体内部各种贸易产业或贸易产品的贸易价格竞争力的不同影响,那么它一定会带来贸易机构的变动。

  汇率变动引起经济体内部的价格运动,汇率变动对国内价格的影响通常称之为价格压力。在汇率非中性的条件下,各种产品的价格反映是不同的,这就体现了价格压力差异,说明了汇率变动对实际贸易价格竞争力的不同影响。

  在短期内,汇率变动对实际贸易价格竞争力的差异影响与贸易结构的调整之间的关系并不十分明确。而在长期内,汇率变动对实际贸易价格竞争力的差异影响与贸易结构调整之间则存在着相对稳定的联系。这是因为汇率变动对各种贸易产业货贸易品的实际价格竞争力的影响与他对各种贸易产业或贸易产品盈利性的影响是一致的,更大的实际贸易价格竞争力影响代表了更大的盈利性影响。盈利性影响差异引导了资源配置和各种贸易产业或贸易产品的产出结构的调整,并最终决定了开放经济体贸易结构的变化。

  汇率变化引致的实际贸易价格竞争力的差异变化不仅会引起一个经济体内部资源配置的调整,从而使一个经济体的贸易结构发生变化,而且会引起国际资源的调整,从而使哥哥经济体的贸易结构发生变化,这是经济全球化发展变化的必然结果。

  随着我国与世界经济融合程度的提高,汇率的变动对外贸的影响越发显著。从1981年我国开始实行双重汇率制,1994年人民币确立以市场为供求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1996年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自由兑换,到亚洲金融危机后的单一的“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再到2005年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2006年人民币名义汇率、实际汇率每一次大幅度调整都与进出口贸易状况有密切联系,人民币汇率的阶段性波动对进出口的影响也非常明显同时,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的变动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状况也具有显著的相关性。

  由于我国出口贸易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比重很小。以贬值为主基调的人民币汇率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低经济效益的出口企业。出口商品的价格相对较低的优势不断引起了我国与贸易伙伴国的贸易摩擦;连续多年的顺差及巨额的外汇储备引起国际上对人民币升值的强烈压力。

  从前的情况来看:人民币汇率调整是解决目前经济中流动性泛滥的关键。汇率的低估令外贸顺差过大和强烈的升值预期下资本的大量流入,这才是货币增速过快的根本所在。二是加快升值,符合我国汇制改革主动性原则。有利于维持国际经济平衡。目前我国对全球的贸易顺差持续扩大将会造成更多的贸易摩擦,而最好的解决方式是贸易双方自愿调整。三是升值幅度加快并不会导致出口增速的大幅度下降。即使人民币升值导致中国的产品价格变得更昂贵。

  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实际有效汇率的管理,通过控制通货膨胀率,维持人民币币值稳定,使外贸真正建立在互通有无及成本、技术的比较优势上,杜绝投机性贸易,为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营造一个健康有利的内部环境。

  《京都公约》对自由区的定义是:“自由区”一词,指一国的部分领土,在这部分领土内运入的任何货物就进口税及其其他各税而言,被认为在关境以外,并免于实施惯常的海关监管制度。《欧共体海关法典》对自由区的概念作了相类似的描述:自由区及自由仓库是共同体关境的一部分或者是位于关境内但与关境内其他地区相隔离的地域。……非共同体货物,在征收进口关税和商业政策进口措施适用方面,在办理自由流动接关或其它海关程序前,或者不按海关法规规定的条件使用或消费前,被视为尚未进入共同体关境。[39]

  1984年联合国贸发会议报告中关于自由贸易区的定义是:自由贸易区是货物进出无须通过国家海关的区域。在最初的时候,此类区域主要用于储存和贸易,而最近则强调进行制造、加工和装配业务活动。货物进入自由贸易区可不缴纳关税或受配额的限制,并可无限期的在那里储存。[40]

  《美国对外贸易区委员会通用条例》对自由贸易区的定义是:[41]它是一个隔离的、封闭的、被管辖的作为公共设施而运作的区域。在进口港(即报关海港)及其邻近地区,配有装卸、处理、存贮、使用、制造、商品展示等设施以及拥有海、陆、空的转运能力。任何国外和国内的商品都可以进区,不受美国海关法的约束,而法律禁止的商品或有害于公共利益、健康或安全而被委员会命令禁止的商品除外。而允许进区的商品可以任何方式存贮、展示、制造、混合或使用,除了法令和其他法律及条例所规定的以外。商品可以最初的包装或其他形式进行出口、破坏或从区内发送到关境内。如果运往关境内,应缴纳关税,但是,如果再运到国外的某些地点,就不必缴纳关税。[42]《智利自由贸易区法》对自由贸易区的定义是:自由贸易区是界线隔离明确、紧靠某港口或机场、受海关治外法权保护的区域或单独的地块。在这些地方,货物可以储存、加工、制造或销售,无任何限制。《智利伊基克自由贸易区有限公司内部运作条例》第1条规定,伊基克自由贸易区是紧靠伊基克港口、有明确隔离界线、受到海关治外法权推论保护的单独的区域或地块三亿体育。在自由贸易区内可从事经自由贸易区法特别立法批准的各种贸易和工业经营活动。[43]

  上述关于自由贸易区的定义表明,自由贸易区的突出特点是“境内关外”(欧共体具有特殊性),区内可进行仓储、贸易、加工等业务,在关税、配额和许可证等方面有优惠规定,货物的储存期限不受限制等。

  在自由贸易区的历史上,其功能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最初的自由贸易区主要以商业功能为主,主要从事商业活动,诸如转运、储藏、包装和转口贸易等,这些自由贸易区的设立清除了通常复杂的海关手续对货物流动造成的障碍,这时的自由贸易区一般被称为商业导向的自由贸易区(commercially-based free ports)。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种新型的自由贸易区开始出现。商业导向的自由贸易区被制造导向的自由贸易区(manufacturing-oriented zones)所取代。这些自由贸易区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和增加出口。作为回应,西方国家的跨国公司将大量的剩余资本转移到这些国家。在上一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中期,贸易和生产功能相结合的自由贸易区开始出现。70年代以后,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又在扩展,在原有功能的基础上,更加综合化。[44]

  各国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具有一定的共同性,但由于具体情况的不同,又具有各自的特点。根据1934年《美国对外贸易区法》,美国自由贸易区的功能主要为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和仓储。1950年,国会修订了1934年的法案,容许在自由贸易区内进行加工制造活动。1980年4月12日,美国海关当局作了一个裁定,允许用美国的零部件和外国原材料装配成品,其增值部分免于征税,进一步鼓励在自由贸易区内进行加工制造业务。[45]之后,根据对外贸易新的发展,美国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又有所增加,目前,其主要功能有:进出口贸易、保税仓储和简单商业性加工、商品展销、混合加工和制造及转口贸易等。[46]

  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具有便利的区外优势,因此,其主体功能为转口贸易,而为主体功能配套的辅助功能有保税仓储、金融和服务功能等。

  智利伊基克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功能为转口贸易、进出口贸易以及相配套的仓储、装配、组装、加工、制造业等,而在仓储区内可从事展示、批发和仓储作业;在商业区内可从事展示和零售业务。允许在自由贸易区内开展零售活动是该自由贸易区区别于其他自由贸易区的一大特色。[47]

  加纳的自由区(Free Zone)内容许从事的经济活动范围很广,除了货物的储藏和制造以外,还容许提供服务。[48]

  总之,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已经从最初的单纯贸易功能发展到贸易、加工及其他功能综合发展的程度。各个自由贸易区往往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侧重。

  良好的管理体制是自由贸易区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自由贸易区管理体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在宏观层面,政府对自由贸易区如何管理;在微观层面,自由贸易区自身如何管理。

  在宏观管理方面,自由贸易区数量众多的国家通常设有专门的宏观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各地的自由贸易区进行设区审批、监督、检查和协调管理。各国法律规定的中央主管部门有所区别,有的国家专设一个中央管理机构,如美国的外贸区委员会就是联邦政府领导的直接管理全国所有外贸区的最高机构;韩国政府于1973年1月6日解散了马山自由出口区管理局和其他工业区管理局,设立了工业区管理局,在工商部领导下,负责管理全国所有自由出口区的全面开发工作。有的国家则是有原有的中央部门进行监管。[49]

  模式、行政管理模式和混合管理模式。在组织管理模式下,通常由一个自由贸易区内的非营利的、私人的、公营的或公私合营的公司负责基础设施的提供。它们也从事一些经济活动,提供必要的后勤方面的服务。在行政管理模式下,往往由地方行政当局代表相关机构管理自由贸易区内的经济、贸易和工业活动,或者由当地的港口和海关当局直接进行管理。混合管理模式是对组织管理模式和行政管理模式的综合,在这一模式下,一个最主要的管理特征是对自由贸易区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区分,通常分为出资人、管理人、商业经营人和服务协调人等,这些人都要接受政府的监管;此外,地方政府往往把相关的组织和管理活动转包给一个私人公司。最近对混合管理模式的一种修正是,由一个半国营商业机构集中处理自由贸易区运转的所有事务。[50]

  为了使自由贸易区吸引国内外投资者,促进自由贸易区的繁荣和发展,各国政府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在制定自由贸易区法律时,往往制定许多优惠制度。

  关税豁免优惠。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自由贸易区,关税豁免是最普遍的和必要的优惠手段。在美国,利用对外贸易区在关税方面的优惠有:①关税延迟(Duty Deferral)。关税(包括联邦消费税)只有在货物从对外贸易区运入美国关税领土(或者NAFTA国家如加拿大、墨西哥等国)时,才予以缴纳。这样可以使得对外贸易区的使用人得到现金流通方面的好处。②关税排除(Duty Elimination or Duty Avoidance)。货物进口到对外贸易区,然后从对外贸易区出口,除NAFTA国家以外,将不缴纳关税(包括消费税)。货物进口到对外贸易区,或者在区内在区内毁坏,也不缴纳关税和消费税。③倒转关税的减轻(Inverted Tariff Relief)(前以述及)。[51]

  爱尔兰香农出口加工区对进入区内的生产设备,对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料、零部件等,均予以免税。台湾高雄出口加工区对岛外输入的产品、机器设备、原料、半成品等,免征进口关税。韩国马山出口加工区免除进出口税,凡外资企业自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料、半成品一律免除进口关税;同时,对出口商品也一律免除出口税。印度坎德拉出口加工区对用于出口生产的生产资料、原材料、包装材料及其他所需物资可不受任何限制,从任何国家进口都免除进出税。埃及塞得港自由工业区对区内生产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工具、原料等免征关税。香港除对五类外国商品(酒类饮料、烟草及其制品、石油、化妆品和药品)入境征收关税外,其他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免税。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除爆炸品、、麻醉品、易燃品和其他特别规定的商品外,都可自由进入区内。[52]进入意大利自由贸易区的外国商品,以及仓储、再出口、销毁和损坏的商品均享受关税豁免。但是,在自由区内使用和消费的外国商品,包括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和家具等均要缴纳关税。[53]

  所得税和其他税收的减免优惠。在美国对外贸易区,对从美国境外进口的并为达到储存、销售、展览、重新包装、装配、批发、分类、定级、清洁、混合、陈列、制造或加工的目的而在区内保存的商品,或者在美国国内生产并为出口目的而保存于区内的商品,无论处于原始形态或经上述处理而改变形态的,均免征州和地方的从价税。[54]

  《土耳其自由贸易区法》规定,在自由贸易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无论是无限责任纳税义务人或是有限责任纳税义务人,只要他们的营业收入和费用支出是符合土耳其的《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其收入和支出可以免除所得税和公司税。智利伊基克自由贸易区对公司在经营期内免征公司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货物流通免除一切地方税;进口货物仅征收货值3%的货物税。葡萄牙规定对自由贸易区内的所有经营实体均免征地方税收。菲律宾政府规定,对自由贸易区企业只征收5%的营业税,免征其他税收。在智利伊基克自由贸易区,除免关税外,公司在经营期内免公司所得税、增值税;货物(包括生活资料)流通免除一起地方税;进口货物仅征收货值3%的货物税。[55]

  韩国马山出口加工区免除各类税收,从技术引进合同批准之日起或从企业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除工资所得税;免除5年的法人税,此后3年内减免50%;免除5年的财产税,此后3年减免50%;免除5年的财产购置税,此后3年减免50%。[56]

  韩国政府最近决定对设立在济州岛自由贸易区的工、商企业提供的税收优惠有:①对在自由贸易区内至少投资1,000万美元的新建制造业与商业企业,头3年免纳个人所得税与公司所得税,后两年减征5%。②济州市约有44万平方公里的土地被划为综合产业区,目的是吸引生物工程与信息技术企业。新规定对上述高新技术投资者的财产税减半,其进口的资本货物与研究设备免征关税。③在济州岛旅游的韩国人可在岛上指定的免税商店购货,每年4次,每次购货金额最高可达300美元。④对济州岛高尔夫球场的入场费免征特别消费税与教育税,因此,其入场费要比其它地区低40%到50%,每张入场卷只售50到60美元。[57]

  印度坎德拉出口加工区对前来投资的企业,前5年免缴各种税收;区内企业免纳国内消费税;区内企业在区外购买货物所纳营业税由区管理部门补偿。埃及塞得港自由工业区对企业投产后5-8年内免征利润税、流动资金税、所得税和印花税;对外籍雇员免征工资所得税。巴西马瑙斯自由贸易区对在区内投资办厂的私人企业,免征工业产品税、商品流通税和所得税,免税期30年不变;降低金融营业税。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区内企业每年所获利润,按累进原则向巴拿马政府缴纳2.5%至8%不等的所得税。如果雇佣巴拿马籍劳工30人以上,可根据情况减税0.5%至1.5%。另外,对特别鼓励的区内加工工业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免征所得

  税。除车辆牌照税外,免其它地方市政税。[58]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为鼓励外国厂商在区内投资,对相关企业,只征收所得税,免除领事签证费及全部国家和地方税。[59]

  多米尼加共和国法律规定,在自由贸易区豁免所有的影响生产和出动的税收和费用。这些优惠措施对于多米尼加共和国和海地边界附近的自由贸易区,期限为25年;对于多米尼加共和国其他区域的自由贸易区,期限为15年;全国自由贸易区委员会有权对这些优惠期限予以延长。[60]

  《加纳自由区法》规定,企业自开业之日起10内免征所得税,之后,所得税的税率不超过8%;对股东投资到自由区而获得的红利也免征所得税。[61]

  资本和利润的自由汇出。由于发达国家的货币可自由兑换,因此这方面的优惠制度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制定的。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对外国银行给予各种优惠条件,外币可以自由流通和出入,促进了金融业的迅速发展。《土耳其自由贸易区法》规定,自由贸易区的经营活动涉及的所有支付活动,都应当以外汇的形式进行,但经部长会议批准,也可用土耳其本国货币进行。《埃及自由区法》规定,外资企业的利润所得,可自由汇往埃及境外。[62]韩国马山出口加工区允许外商将利润汇回本国。投资资本额从企业营业的第3年度起也可以按每年不超过投资总额15%的限度汇回本国。[63]

  投资优惠制度。许多国家政府在有关法规中明确规定,对在自由贸易区内投资的外国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没收资产的政策,以保证投资者免受因战争、动乱带来的影响和损失。如加纳政府保证在自由区内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政策。《加纳自由区法》还规定,外资可以持有100%的股份,并实行国民待遇。[64]

  其他优惠制度。在美国,商品可以在对外贸易区无限期的存放;商品可以转移到对外贸易区,以达到出口的法律方面的要求;安全和保险成本的降低,由于海关的安全要求和联邦对犯罪的制裁,使得进入对外贸易区的货物具有比较低的保险成本,货物丢失的事件也比较少。[65]还有配额方面的优惠,由于对外贸易区内没有配额限制,因此对外贸易区的使用者可以在区内储存货物,根据国家配额的调整作出自己的进出口策略;行政费用的减轻,这一点对从事转口贸易者的效果最为明显,由于对外贸易区的存在,就省去了出口退税(Drawback)带来的麻烦,还可以免去许多费用支出和文书工作;非最惠国商品的进口优惠(如商品是从非最惠国待遇国家进口的,那么就要课征较高的进口关税),可以把这些商品在对外贸易区进行处理、加工,通过上文提到的倒转关税的减轻的方法得到较低的关税税率待遇;原产地标识方面的优惠,对于进口美国本土的产品需要相关的要求,而通过对外贸易区从事转口贸易的情况下就可以省去这些步骤。[66]此外,在对外贸易区,对于转口贸易的商品,还可以免除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征收。[67]马来西亚政府规定自由贸易区内的土地租期达60年或99年;新加坡规定工业区的土地租期为30-99年,外国公司可以在私人所有的土地上建筑厂房。这些国家还根据土地和用房的种类制定了相当低廉的租金标准,以减少投资成本来吸引投资。[68]

  国际上自由贸易区的有效运转依靠一套适当的监管制度予以保障,其中海关监管制度是重点。自由贸易区和其他区域的重大区别之一就是避免由于关税和复杂的海关手续所造成的贸易障碍。国际上对自由贸易区海关监管的核心思想可以概括为“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不干预”。

  “一线放开”:所谓“一线”,是指自由贸易区与国境外的通道口。“一线放开”是指境外的货物可以自由地、不受海关监管地自由进入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内的货物也可以自由地、不受海关监管地自由运出境外。《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体现了这一思想,该《公约》第5条规定:“不应以运入和储存一定数量的货物作为货物运入自由区的条件。”第6条规定:“自由区不仅应准许货物从国外直接运入,亦应准许从有关国家的关境运入。”第10条规定:“从国外运入自由区的货物,除因维护公共道德或治安,公共保健和卫生,实行动植物检疫,保护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所实行的禁止和限制外,不应仅以货物受其它禁止或限制为理由,予以拒绝。”第12条规定:“对从国外直接运入自由区,无须经过任何有关国家关境的货物,如有必要向海关呈验单证时,除了出示载明有关货物主要项目的商业或官方单证(商业发票、运单、发货通知等)外,海关当局不应要求出示其它额外的单证。”第14条规定:“海关对进入自由区的货物不应要求出具担保。”第22条规定:“对无须经过有关国家关境,从自由区直接运往国外的货物,如有必要出示单证时,除载有货物主要项目的商业或官方单证(商业发票、运单、发货通知等)外,海关当局不应提出其它额外要求。”许多国家的法律都体现了一线放开的思想。

  “二线管住”:所谓“二线”,是指自由贸易区与关境内的通道口。“二线管住”,是指货物从自由贸易区进入国内非自由贸易区、或货物从国内非自由贸易区进入自由贸易区时,海关必须依据本国海关法的规定,征收相应的税收。“二线管住”的思想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也体现得十分充分。

  “区内不干预”:是指区内的货物可以进行任何形式的储存、展览、组装、制造和加工,自由流动和买卖,这些活动无需经过海关批准,只需备案。《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第16条规定:“准许运入商业自由区的货物除装卸、转船及存储外,应准为保存货物,改进包装或提高销售质量或准备装运进行必要的作业,例如,将散装改为包装、并包,拣选分级及改装等。”第21条规定:“货物在自由区的存储期不应加以限制。”《欧共体海关法典》第109条、173条规定:“运入自由区的非共同体货物,在自由区内继续存放的同时,可以接受以保存、改善外观或商业质量、零售或转售改装为目的的一般处理。”当然,不干预并不意味着不管理。《欧洲共同体海关法典》第172条第1项规定:“在本法规定的条件下,自由区或自由仓库允许进行任何工业、商业或服务业活动,但进行此类活动应事先通知海关。”第176条第1项规定:“在自由区或自由仓库内从事储存、加工、买卖货物的任何人,应按海关当局固定的格式制作存货记录,凡进入本人负责地点的货物必须立即记入存货记录。存货记录应当使海关能够辨认货物并载有货物的流动情况。”

  在具体海关监管制度方面,一般包括进入环节的监管、远离环节的监管、对自由贸易区中的监管和进出自由贸易区的海关手续等。[69]

  [39]转引自李立主编:《世界自由贸易区研究》,改革出版社1996年版,第146、215页。

  [41]See 15CF400.1(c) (1998)。 译文参见李立主编:《世界自由贸易区研究》,改革出版社1996年5月版,第179页。

  [42]美国除了一般的对外贸易区(general-purpose zone)外,还有专为一个公司使用而批准设立的具有特定目的的对外贸易分区(subzone),如炼油厂、汽车制造厂等,对外贸易分区一般具有单一的目的,不能转移或设在一般对外贸易区内。See 15CFR400.2(n) (1998); at .

  [62]参见李立主编:《世界自由贸易区研究》,改革出版社1996年版,第81-82页。

  [63]参见顾钰民、史建三、周亚芬:《中国保税区》,中国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139页。

  1.国内企业要出口产品必须得到政府的批准,大多数生产企业不能直接进入国际市场出口产品。

  虽然我国对传统的贸易体制不断进行改革,如赋予若干生产企业进出口自营权,但是,获得进出口自营权的仅仅只是少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包括少数科研机构),而且其进出口自营权仍然受到很久的约束,经营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制,拥有进出口自营权的生产企业实际上并不能真正完全自主地经营进出口业务。此外,虽然我国也允许私营企业获得进出口自营权,但进入门槛很高,数量极其有限。总之,我国的外贸经营权仍然是由国家控制的,(注:政府对外贸经营权的管制实际上是一种非关税壁垒。)只有少数生产企业有权可以直接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大多数企业并不直接进入国际市场出口产品。这些没有进出口自营权的企业要出口产品,就只能通过国有外贸公司代理。这意味着,对于大多数没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来说,它们并不能直接进入国际市场自由地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因而同国际市场之间实际上仍然存在着“隔层”。(注: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曾提出了“工贸结合”的改革思路,但是,由于我国的国有外贸公司和国有生产企业都没有独立的财产,因此,我国外贸公司同生产企业之间的“工贸结合”大多是在政府的策划下采取行政合并的方法进行的,而不是通过产权交易组合而成的,这不但起不到优势互补的作用,反而导致企业内部管理及协调成本过高,形成边际成本高于平均成本的“规模不经济”局面。总之,我国生产企业同国际市场之间的“隔层”问题并没有真正彻底地解决。)

  由于外贸经营权由政府行政审批,哪些生产企业能进入国际市场完全由政府指定,因此,在缺乏市场竞争和筛选、淘汰机制的情况下,能直接进入国际市场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并不一定就是最有效率的企业,这样就必然会造成对外贸易的低效率。同时,由于国内大多数生产企业不能直接进入国际市场自由地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因此,国内许多生产企业就不可能完全自由灵活地根据国内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及时生产出完全符合国际市场需求的产品,从而最大限度地扩大我国的出口,这就人为地压抑了我国的出口供给弹性。

  更重要的是,由于我国的私营企业(注:“私营企业”是我国的一种特殊提法,事实上,企业只存在因其所承担的财产责任或民事责任的不同(既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而出现企业组织形态不同的问题,而不存在因所有者身份不同而导致企业性质不同的问题。)在没有得到政府的批准下并不能自由地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因此,这就不利于使我国持续涌现出更多的完全自负盈亏,因而真正具有内在动力和压力在比较优势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出口的市场主体,从而极大地阻碍了中国人均出口额的不断增长。(注:目前中国虽然跻身于世界第七大贸易实体,但与我国庞大的人口数量相比则显得人均贸易额或出口额并不高,如人口只有五千多万的英国和法国1999年却分别占世界进出口总额的第四和第五位。)可见,对私营企业的出口限制实际上是对中国出口扩张能力的人为限制。

  此外,虽然我国的外贸公司在政府的保护下垄断了我国的进出口,但我国的国有外贸公司却因规模小而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而且,由于这些国有外贸企业并不承担经营亏损的最终财产责任,因此,各国有外贸企业为了扩大出口,而往往不负责任地对内抬价收购、对外低价竞销。国有外贸企业相互之间这种没有内在约束的无序竞争,不但造成出口秩序混乱、而且增加了我国的出口换汇成本,降低了我国的贸易利得(Gains)。

  虽然我国自1992年以来不断降低关税,但我国降低关税的政策意图实际上是侧重在缓解我国过大的国际收支顺差,同时扩大资本品或技术设备的进口(中国进口中的80%以上是资本品),以提高国内企业的生产率,而并不是着眼于通过实现进口的自由化,以引入国际市场的竞争机制。而且,虽然我国不断削减非关税壁垒,但实际上我国对一些已经取消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口商品仍然存在着不同名目的数量限制,一些需要进口品的投资项目需要事先得到政府的立项批准或政府部门的政策性指导。同时,中国在进口的程序上也存在着一些事实上的管制(如需要若干个政府部门的盖章认可,进口手续过于繁琐等)。此外,在政府对进口进行严格管制的同时,我国对许多产品(如原油、成品油、农产品等)的进口仍实行国家垄断,这种进口垄断实际上也是一种非关税壁垒。

  我国对进口进行管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国内某些行业或企业(特别是保护了国有企业),但却因减弱了进口产品的竞争压力,同时使国内企业得不到低成本的生产投入品,从而降低了国内企业的生产效率。

  按照新贸易理论中的基本观点,企业参与国际贸易是为了通过进入国际市场,以扩大产品的市场销售,使企业能在扩大市场份额的基础上生产更多的产品,从而降低产品的平均生产成本,从而有利于降低产品的价格,这样就能大大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竞争力,以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但我国的绝大多数企业并没有真正实现规模经济,许多企业完全只是为了出口而出口,为了创汇而出口,而并不一定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或创造利润而出口。由于我国企业(包括外贸企业)的规模普遍偏小,因此,我国企业的生产成本普遍较高,生产率普遍较低,这样,我国出口产品的换汇成本也就自然很高。

  中国出口竞争力强的工业产品主要是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其中纺织、服装、鞋帽、玩具及日用消费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占很大比重),这些产品的产品链条短,附加价值低。目前,中国出口量最大的10类产品中有9类是劳动力密集型制造业产品(如鞋、玩具和运动用品,以及布料和服装等)。

  目前,我国的机电产品出口增长虽快,但主要依靠加工贸易和外商投资企业,而且我国机电产品一般档次较低,技术含量和附加价值不高,缺乏有后劲的支柱产品,支柱产业的出口能力尚未形成规模。同时,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特别是已拥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占出口总额的比例很小,只有15%(世界十大出口国平均为40%左右),且多数还是由外资企业实现的。此外,中国的服务贸易(包括银行、保险、电信、法律、会计、资讯行业等)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十分薄弱,出口创汇能力不强。

  还必须指出的是,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的改善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加工贸易的发展。在加工贸易中,只要加工产品本身是资本密集或技术密集型产品,那么,反映在统计中就是资本密集或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出口,但实际上国内大量加工过程比较短暂,附加价值并不高。可见,建立在加工贸易基础上的资本密集或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增长还不能说明我国的出口结构已真正实现了高级化。

  根据产权经济学的观点,市场交易的实质是产权的交易。如果将这一观点引进到国际贸易理论之中,则我们就可得出这样一个新理论观点:国际贸易的实质实际上是产权在国际间的交易。既然如此,本文就从产权这个角度来剖析中国的对外贸易问题,以便进行理论上的创新,并为中国的对外贸易提供正确的发展思路。

  既然国际贸易的实质实际上是产权在国际间的交易,因此,国际贸易市场化或自由化的实质则是产权在国际间的自由交易。这意味着,一国要真正实现对外贸易的自由化,最根本的是本国的微观经济主体不但完全有权在国内外独立地获得或拥有财产,而且还能在国内外自由地进行产权交易。可见,贸易自由化的制度前提是财产权分散化的产权制度。

  而我国目前的产权制度特征是:(1)绝大多数生产要素(包括土地、资本及企业家才能等)的产权仍然掌握在国家手中,且国家的财产权利是凌驾在其他一切财产权利之上的特殊的财产权利。(2)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外贸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即对企业的净资产没有所有权)。(3)私营企业的财产权没有真正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和法律的平等保护。

  在传统的产权制度中,由于国家(事实上是政府)仍然掌握着大部分生产要素的产权,且国家的财产权利是凌驾于其他一切财产权利之上的特殊的财产权利,因此,政府就自然仍是最主要的经济决策者或经济活动组织者,在这种情况下,进出口经营权也就自然控制在政府手中,这意味着,在传统的产权制度中,微观经济主体是很难自由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的。

  事实上,在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外贸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因而无法真正独立地承担经营亏损(包括进出口亏损)财产责任的情况下,也不能让国有企业掌握完全的进出口自营权。因为,如果让这些不承担进出口亏损责任,因而没有内在的自我约束机制的企业都可以完全自由地从事对外贸易,则有可能导致不计成本的对外恶性竞争现象,从而既会导致我国对外贸易秩序的混乱,同时又会大大降低我国的贸易利得。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政府也不得不对外贸经营权实行审批制。

  此外,由于在传统的产权制度中,私营企业的财产权没有真正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和法律的平等保护,因此,自由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就很难被视为是私营企业的一项天赋权利或自然权利。私营企业要获得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的权利,就只能由政府批准赋予。

  在传统的产权制度中,由于国家为保护自己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及控制权,并不鼓励其他财产所有者对国有企业投资入股,而且,由于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和职工对企业净财产并没有所有权,因此,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和职工也没有内在的动力不断扩充企业的净资产,这就导致国有企业缺乏内在的规模扩张机制。同时,由于国有企业并不是拥有独立财产的产权主体或市场主体,国有企业对其所占用的财产并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国有企业之间不可能进行真正的会发生所有权转移(所有权永远掌握在国家手中)的兼并或收购活动,这又使得我国的国有企业缺乏外在的规模扩张机制。此外,由于私营企业的财产没有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和法律的平等保护,因此,私营业主对其财产所有权的长期归属也缺乏信心,这样,我国的私营业主也没有内在的动力不断扩大企业的规模,等等。总之,由于我国的企业缺乏内在和外在的规模扩张机制,因此,这就根本上决定了中国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缺乏规模经济的内在动力。

  由于在传统的国有产权制度中,国有企业之间不可能有真正激烈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且国有企业因没有独立的财产而不可能真正承担经营风险或亏损的财产责任,同时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及职工对采用先进技术所形成的企业财产并不拥有所有权,技术并不能通过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变成有回报的投资(杨小凯,1998),因此导致国有企业既没有外在的压力,同时又没有内在的动力和压力不断地开发和采用更先进的技术。这一切都从根本上决定了国有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的能力、动力及压力,从而自然会导致我国出口品的技术档次低下。

  由于传统的产权制度导致国内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竞争力低下,产品生产成本过高且质量较差,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现进口贸易的自由化,则国内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就有可能因无法同国外企业竞争而面临破产倒闭的命运。这样,政府就不得不对进口实行事实上的管制政策,以保护国内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可见,中国对进口进行管制的实质是为了保护国内的国有企业,保护传统的产权制度。

  总之,以上分析充分证明:阻碍中国对外贸易自由化及真正成为世界贸易强国的根本原因是传统产权制度的限制。

  根据以上分析,为真正实现中国对外贸易的自由化并使中国真正成为世界贸易强国,我们应进行实现财产权分散化的制度改革,从而使我国的微观经济主体都成为真正拥有独立财产的所有者或产权主体,并规定各所有者的财产权利一律平等。

  进行这种实现财产权分散化,并规定各所有者财产权利一律平等的制度改革,将会自然创造出众多真正拥有完全财产权利(包括自由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和对外投资活动的财产权利)及经济决策权的市场主体或企业,(注:在产权改革的基础上,企业组织形式将不再按所有者身份或性质的不同而划分为国有企业或私营企业,而只按所有者对企业经管所承担的财产责任的不同而划分为独资,合伙企业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且所有的企业都将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自由竞争。在这个基础上,就不会再存在什么“私营企业”的特殊问题。)这样,我国的所有企业都完全能够在全球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或自己所认为的合适方式自由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自由投资。(注:这意味着,我国的企业是否应成为集科研开发、生产、投资、贸易、金融为一身的综合商社或大型企业集团应完全由企业根据国内外市场状况由自己决定,政府不应人为地代替市场主体设计企业发展模式。)同时,由于产权改革将创造所有市场主体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制度环境,因此,以保护人们的财产权不受侵犯为基本职责的政府未经法律授权就不能对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随意进行人为的干预,否则就是侵犯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这意味着,在产权改革的基础上,政府将不能再运用行政权力直接组织或垄断经济活动(包括进出口贸易活动)。可见,进行财产权分散化的产权改革将会自然实现我国对外贸易的市场化或自由化,并实现国内贸易与对外贸易的一体化经营(即国内企业可以同时自由地从事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

  实现对外贸易的自由化,使我国的所有企业都可以自由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这就意味着将自动撤除国内生产企业同国际市场之间的“隔层”,从而使我国的所有企业都能直接进入国际市场,以便灵敏地根据国际市场的供求状况,及时生产出完全符合国际市场需求的产品。而且,由于我国的所有企业都是完全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我国的企业既必须完全独立地承担出口亏损的财产责任,同时又可以完全独立地获得出口盈利所带来的好处,显然,这种完全自负盈亏的企业将真正具有内在的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在生产及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力求做出最佳的生产经营或进出口决策,以便根据国内外市场状况和自己的比较优势出口机会成本最低的产品,而进口机会成本最高的产品,即为发挥本国的比较优势而出口,为利用别国的比较优势而进口,从而在全球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实现成本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而为实现这一目标,我国的企业会真正具有内在的动力和压力完全根据国内外价格体系的差异以及国际市场价格的波动,不断地比较产品的生产成本及国际市场上的消费者愿意支付或能够支付的价格,并根据比较优势原则尽力以最低的机会成本生产国际市场最需要,因而价格及质量最高的产品,从而使我国的产品真正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

  可见,产权改革基础上的贸易自由化,不但不会出现能在国际市场上盈利的产品难以出口,而不盈利或亏损的产品又大量出口,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的企业相互之间因进行没有成本约束的无序竞争,导致出口秩序混乱和出口换汇成本不断上升等“一放就乱”的现象,反而会通过市场的筛选、竞争及淘汰机制最终使得只有那些真正最有效率,成本最低,产品真正有竞争力的企业才能大量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而那些低效率的,产品根本没有竞争力的企业就自然被市场所淘汰,这样就能根本消除出口秩序混乱和出口换汇成本不断上升等“一放就乱”的现象,从而大大地提高我国的出口创汇能力及对外贸易的效率。而且,由于产权改革将不断创造出更多的完全在自负盈亏的基础上根据国际市场的需求不断扩大出口的高效率的企业,因此,这就能极大地推动我国人均出口额的不断增长。

  同时,在合理的产权制度中,由于企业成立的首要前提是拥有独立的财产,因此,这就将从根本上奠定企业规模扩张的市场机制。而且,由于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财产拥有真正的永久性所有权,因此,企业的所有者及经理人员也会有真正的内在动力和压力为获得更多的所有者权益而不断扩充企业的净资产,以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及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这就自然形成企业规模的内在扩张机制。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企业对其净资产享有所有权,因此,企业之间就真正发生为争夺所有权而进行的市场兼并或收购活动,从而真正形成企业规模的外在扩张机制。可见,产权改革将真正有利于使规模经济成为推动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市场动力。

  一、概述经过十五年艰苦不懈的努力,在2001年12月11日中国终于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第16条的第4项规定,“各个成员方应保证其法律、规章与行政程序符合附件各协议规定的义务。”根据该规定,各成员方的国内法的制定和实施不得违反wto一揽子协议的内容。《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67条写明,“中国一贯忠实履行其国际条约义务。中国将保证其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符合《wto协定》及其承诺,以便全面的履行其国际义务。中国将通过修改其现行的国内法和制定完全符合《wto协定》的新法的途径,以有效和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

  因此,通过立法机关对与wto规则不符的旧法的废止、修改以及制定完全符合wto规则的新法成为中国作为wto成员需履行的主要义务。事实上,中国在这方面已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并且卓有成效。加入wto三年来,为履行我国的承诺,立法机关已经清理各种法规和部门规章2300多件。其中通过人大、国务院和各部门修订了320多件,废止了830多件,涉及到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投资等各个方面。全国各个地方政府共清理出有19万多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它政策措施,并根据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分别对其进行了修改和废止。 [1] 其中最受瞩目的举措则是对外贸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和通过。1994年的对外贸易法有很多不符合wto规则的内容,且业已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现实状况。随着我国加入wto,开始履行wto的条约义务,对外贸法进行修订就成为迫在眉睫的立法任务。新的对外贸易法经讨论已于2004年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修改后的外贸法为11章70条,比旧的外贸法增加了3章26条。新的外贸法修改和删除了与中国经济与贸易现状不相适应的内容,依据wto的规则,包括wto的基本原则,贸易领域的有关协定以及中国的承诺和当前的对外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增加了新的内容。尽管新的外贸法有些内容仍然十分抽象和原则,需要细则进行落实,但作为对外贸易的基本法,它已充分体现了wto协议的内容,反映了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现实状况,是一部较为完善的用于调整外贸关系的法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新内容新的对外贸易法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和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加入wto的新形势下出台的关于对外贸易的基本规则。为适应这种新的形势,立法者对旧的外贸法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在新的外贸法中增加了新的制度。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对外贸易经营权在我国旧的外贸法体制下,个人是不可以进行对外贸易活动的。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和履行wto承诺的需要,同时考虑到在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边贸活动中,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已经大量存在的现实情况,将对外贸易活动的主体扩大到个人就成为必要。新的对外贸易法规定,“对外贸易活动的主体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对外贸易基本法规则的形式明确了个人进行对外贸易活动的合法性。

  与此密切相关的是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变化。依照旧外贸法的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不但必须满足外贸法所规定的条件,还必须得到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在这些限制条件下,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是很少的一部分,大量的对外贸易都必须通过外贸制度来进行,无形中增加了对外贸易活动的复杂性,严重的限制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这与各国允许自由进行对外贸易的普遍实践不符,也有悖于wto贸易自由的精神实质。新的外贸法摒弃了这一计划体制衍生的陈旧的制度,规定只要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或有其他执业手续,并在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了备案登记,无论个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可以经营对外贸易,即以登记制代替了审批制。

  新的外贸法遵从wto崇尚贸易自由的原则,改变了旧法中限制贸易自由的规定,消除了进行对外贸易的资格限制,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为进一步扩大我国的对外贸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国营贸易制度新的对外贸易法增加了关于国营贸易的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外贸法中的国营贸易管理制度源于 gatt1994第17条以及服务贸易协定第8条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各缔约方可以在国际贸易中建立或维持国营贸易,即对部分领域的货物贸易,授权特定的进出口企业经营,但国营贸易企业也应遵守wto一般规则的约束,按照非歧视的原则组织活动。由于国营贸易具有确保国家在一些关键领域享有直接的控制权从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的作用,因而在一国贸易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普遍存在于各国的外贸法中,是国际上的一种通行做法。对于我国来说,国营贸易在维持国计民生,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更是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这项重要的制度在旧外贸法中却丝毫没有提及,这与我国的现实以及各国的外贸立法是不相一致的。尽管新的外贸法只对其做出了原则的规定,但是我国立法首次以位阶较高的基本法律形式对国营贸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一方面体现了我国外贸立法与各国普遍立法实践趋向一致,一方面也是我国立法重申wto规则的表现。

  条是关于进出口自动许可的制度。 [2]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是当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取的管理进出口贸易的重要手段。wto为保证成员国间的贸易自由和扩大市场准入,制定了《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这个协议规定了两种许可证制度,一是自动进口许可证制度,一是非自动进口许可证制度。自动进口许可证主要是为国家统计进口贸易提供数据,是各国对进出口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新的外贸法以明确法律条文的形式给予这种制度以合法依据,从法律上肯认了这种制度存在的价值,是对我国外贸法的完善,也是在实践中管理对外贸易活动的需要。

  (四)对货物、技术及服务的进出口采取必要措施的制度旧外贸法已有关于限制或禁止进出口某些货物、技术及服务的制度,主要集中在该法第十六和十七条。新的外贸法也用两条对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了规定。与原来外贸法分别规定采取限制措施和禁止措施不同,新的外贸法在第十六条中将限制或禁止措施进行了合并规定,而在第十七条中规定了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的安全例外。从具体内容上看,新的外贸法在原来外贸法的基础上,增加了wto规则中规定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一些情况,同时对原来外贸法的措词进行修改而与wto规则的措词保持一致。如根据gatt1994第19条“一般例外”增加了国家可以为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采取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措施,可以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根据gatt1994第20条“安全例外”增加了第十七条关于国家可以为维护国家安全,“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而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的规定。此外,新的外贸法还增加了一项补漏规定,即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采取必要措施。

  对服务贸易的限制和禁止体现在新外贸法的第26条及27条。根据wto的服务贸易协定,新的外贸法增加了人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的例外和安全例外。与原来的外贸法相比,新外贸法关于对货物、技术和服务贸易的进出口采取必要措施的规定更加详尽和贴近wto规则。

  (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这项制度是新外贸法一项全新的制度,而原来的外贸法中丝毫没有涉及该部分内容。新的外贸法专列一章对其进行规定,足见我国在加入wto之后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视。尽管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以及著作权法都已根据trips协议进行了修改,但毕竟这些法律只调整知识产权领域内的法律关系,而对于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却没有涉及。同时,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外国当事人对我国的出口产品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日渐增多,而我国尚未有明确、专门的规定对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贸易中的保护,造成我国与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不平衡。因此,新的外贸法专门设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章对国际贸易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规定。这章规定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或说凸现了两个原则,一是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一是严禁滥用知识产权权利以保护对外贸易的秩序。这两项规定充分体现了trips对于知识产权的态度,即“促进对知识产权充分和有效的保护,保证知识产权实施的措施和程序不致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3]具体而言,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主要通过由国务院对外经贸易主管部门采取在一定时期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进口有关货物的行政措施来进行 [4];在第17条中也列举了几项构成损害对外贸易秩序的滥用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为,如一揽子许可、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 [5],并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对其采取必要的措施。该章的最后一条规定了我国政府可以对未能给予知识产权方面相应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贸易采取相应措施。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对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维护了我国在外贸活动中知识产权方面的正当利益,但与美国301条款面临的问题一样,可能会由于在发生争议时采取单方面的行动和措施,而受到其他成员国的非议。

  (六)对外贸易秩序的制度新外贸法一改旧外贸法对外贸秩序只有零散几条规定的方式,而专设一章对此问题进行详尽的规定。与旧法相比,新法具有以下的变化。1、单列一条规定了外贸活动中反垄断的内容,并规定了对该行为的处理方法。2、对外贸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细化,列举了诸如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规定了针对该行为的行政措施。3、增加规定了破坏对外贸易秩序的行为,如走私、逃避认证三亿体育、检验、检疫等行为。4、增加了将违法的进出口商名单向社会公告这一措施,给违法者以巨大的市场压力,从而促使其遵守对外贸易秩序。新外贸法单列一章规定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应遵守的对外贸易秩序,将旧法零散的规定重新整合并加以完善,形成了系统化的一整套制度,对维护我国的对外贸易秩序必将起到重大的作用。

  (七)对外贸易调查制度新外贸法的第七章是关于对外贸易调查的制度。旧法中关于贸易调查的内容只体现为一个条文,即“发生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时,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作出处理”,新法则用了三条六款七项条文对此制度进行了规定。与旧法相比:一是确定了采取贸易调查的主体,即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会同其他部门进行调查;二是增加了调查的事。